看完此文,请用你内心最真诚的灵魂文末投票告诉我,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孟案败诉,惹怒中国!
加拿大你怕了吗?
以下内容全部来自中国官方:
中方强烈敦促加方客观公正看待中国全国人大决定,恪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立即停止利用涉港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免进一步损害中加关系和加自身形象。
本文重点是后半部,但是前半部很重要!
加拿大和有关国家外长发表所谓“联合声明”,对香港事务妄加评论,粗暴干涉中国内政。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中方已就此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
随着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英联合声明》中所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香港回归后,中国政府治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不是《中英联合声明》。有关国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资格援引《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事务说三道四。2019年6月修例风波以来,“港独”组织和本土激进分离势力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势力深度非法干预香港事务,这些都对中国的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也对香港保持繁荣稳定、推进“一国两制”构成了巨大威胁。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国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权力和责任,不属于香港特区的自治范围。中央通过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履行其宪制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中央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建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中央政府对所有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负有最大和最终责任,这是基本的国家主权理论和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中国全国人大作出国家安全立法决定,针对的是极少数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影响香港的高度自治,不影响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影响外国投资者在香港的正当权益。全国人大已高票通过相关决定,之后将启动立法程序,这将使香港有更加完备的法律体系、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有利于维护“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有利于维护香港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地位。
中方强烈敦促加方客观公正看待中国全国人大决定,恪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立即停止利用涉港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免进一步损害中加关系和加自身形象。
当地时间5月27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就孟晚舟所谓“双重犯罪”问题作出裁决,认为美国针对孟晚舟的引渡请求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在29日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也就此向加方提出严正交涉。美国和加拿大滥用双边引渡条约,对中国公民任意采取强制措施,严重侵犯了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美方的目的是为了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和华为,加拿大扮演了美方帮凶的角色,这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赵立坚强调,中国政府维护本国公民和企业正当合法权益的决心坚定不移。我们再次敦促加方认真对待中方的严正立场和关切,立即释放孟晚舟女士,并让她平安回到中国,不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孟案的前世今生,来龙去脉
以下内容来自于作者了解到的所有真实依据,(来源新90后)也可以参考昨日本刊头条:
开篇一张图,这是一张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高等法院对于孟晚舟女士案件的裁决书截图。
大家都知道了,孟晚舟女士一案的结果出来了,很遗憾,和我们所期待的不同,孟晚舟女士并未获释。大家都很愤慨,愤慨当然是应该的,但我想,除了愤慨,究竟有多少人知道这件事情的详细情况?知道孟晚舟被指控什么罪名,而加拿大又是因为什么拒绝了孟晚舟的保释?一切行为应该建立在真实与了解的基础上,否则愤慨就类似打嘴炮。这是一场博弈,我们是站在看台上的观众,我们高喊,我们尖叫,我们理所应当站起来,看看擂台正在发生什么。
我花费了很长时间看完这份长达20多页,洋洋洒洒数千字的裁决书。任何关心孟晚舟案以及华为的人,都应该研读一下这份报告。它给人的感觉是,这不是游戏,美国人也不是流氓,他们并没有很多社交媒体上描述的那么蠢,他们正在处心积虑地针对中国的一切。尤其是你把孟晚舟案放到中美贸易战,放到美国制裁华为的大背景下去看,这种针对性的味道更明显。先来看一下这份裁决书的大概内容,包括事情过程,控辩双方立场等等。B:Skycom公司(华为参股(或100%持股)的疑似子公司)2014年4月,汇丰银行和华为发布了一封签署信,是关于一笔9亿美元的信贷谈判条款,前者于2015年7月向华为提供了15亿美元的贷款。贷款是没有问题的,企业正常的商业运作中,和金融机构打交道,都会申请贷款。按照当时美国针对伊朗的制裁规定,在美国的银行向伊朗有关实体提供金融或者信贷服务的话,需要获得美国财政部的同意。汇丰银行曾经因为违反过美国对伊朗和其它国家的制裁,被美国政府狠狠罚过10亿美元。故事开始于2012年12月,当时,《路透社》发布了一篇文章。
文章内容是,Skycom公司曾违反美国制裁伊朗的规定,向伊朗出售美国制造的计算机。很快,2013年1月,《路透社》再次发布了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主要梳理了华为和Skycom之间的各种联系。比如,孟晚舟从2008年1月到2009年4月曾在该公司董事会任职;2007年时在华为子公司旗下任秘书,而这家公司100%控股了Skycom。而Skycom公司曾违反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华为也违反了。很好,汇丰银行与华为在那段期间有业务往来,如果华为违反了美国制裁伊朗的规定,汇丰银行又向华为提供了贷款。
华为否认了这两篇文章的内容,孟晚舟亲自与汇丰银行的一位高管进行过会谈,还做了一份中文PPT。第一,说明华为在伊朗的业务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美国的制裁。第二,撇清华为和Skycom公司的关系,华为已经出售了持有这家公司的全部股份,而孟晚舟本人也从该公司的董事会辞职了。这就说,Skycom公司和华为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
所以他们涉及关于伊朗的业务,和华为也没有关系,华为没有违反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汇丰银行采信了孟晚舟的解释,并且决定发放贷款,注意,这是很关键的一步。因为汇丰决定放款的原因是,他们相信孟晚舟的解释。
接着,就是扑朔迷离的叙述:虽然华为在此前出售了Skycom公司的股份,但实际上,华为依然控制着该公司的业务运营,而且该公司现有股东收购当时华为释放股份的资金,也来源于华为的融资。总之一句话,虽然孟晚舟说华为已经和Skycom公司没有联系了,但实际上,这家公司无论是商业运作,还是业务运营,都在华为的控制之下。孟晚舟向当时的汇丰高管做了「虚假承诺」,从而「骗取」了汇丰银行15亿的贷款。并且,这一行为,导致汇丰银行面临违反美国制裁伊朗的规定,可能会受到处罚。
那么,为什么我要说那段关于华为与Skycom公司关联的叙述是扑朔迷离的?在谈到适用法律原则之前,我必须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刚才概述的指控是未经证实的。
换句话说,所谓华为与Skycom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孟晚舟作为了所谓的「虚假承诺」,都是推测,都是尚未证实的说法。
这家银行(汇丰银行)从一开始就清楚Skycom在伊朗的业务,也知道Skycom与华为的关系。华为和这家银行之间的邮件可以证明,上面还有银行的LOGO。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他们不能说他们被骗了或者不知道,因为我们有证据。而我们知道,据媒体报道,孟晚舟在被加拿大警方扣下之后,其实为美国方面调查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截止到今天,这些指控依然没有得到证实。孟晚舟现在仍不能获释,根本原因是,加拿大法院法官认为孟晚舟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简单来说,某种行为必须在两个有引渡条约之间的国家中,同时构成犯罪,这个人才能被引渡。比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有引渡条约,你在美国犯罪了,但人在加拿大,你的行为必须要放在加拿大也算是犯罪(虽然罪行未必要一模一样),才能被引渡到美国受审。
假设孟晚舟确实向汇丰银行做了虚假承诺(裁决书上写必须先假设这事儿是真的),那么这种行为在加拿大的法律体系下,算不算「欺诈」。
孟晚舟团队的立场是:即使孟晚舟向汇丰银行做了「虚假承诺」,这种行为放到加拿大也不是欺诈。因为加拿大并没有制裁伊朗的规定,这个规定只有美国有。即使汇丰银行给华为发放贷款,这在加拿大也是合法的,汇丰并不会因此受到惩罚。2、已经知道这种被法律禁止的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后果。既然汇丰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即使孟晚舟「虚假承诺」是事实,但没有造成损害,也就不构成欺诈罪。加拿大没有这个前提,前提不存在,之后的一系列行为自然不构成违法。
在我看这份裁决书的过程中,我深刻意识到这一场精英之间的博弈。美方丝毫没提华为违反了美国对于伊朗的制裁,因为他们知道这种制裁只有在美国才有,加拿大没有。孟晚舟的行为不是违反美国的相关制裁,而是为了获得贷款而欺骗了一家银行。
指的是,孟晚舟为了帮华为从汇丰银行获得15亿的贷款,隐瞒了华为与Skycom之间的关系,导致汇丰陷入到违反美国制裁伊朗的法律这一风险上来。
这一招很聪明,把火力集中到作「虚假陈述」上,虽然他们没有任何证据。他们的意图是,只要这个行为在加拿大也是犯罪,就可以把孟晚舟引渡到美国受审,先引渡过去再说。即使不考虑美国有制裁伊朗的法律,孟晚舟对汇丰银行做了虚假陈述,也就是隐瞒了华为和Skycom之间的关系,还是会让汇丰银行陷入风险。如果没有你美国的制裁条款,这件事情在事实上怎么会给汇丰银行造成风险呢?美国对于伊朗的制裁是事实上存在的,不可否认,是组成孟晚舟案不可剥离的部分。所以在进行双重犯罪分析时,应当把美国的制裁作为背景考虑其中。你不能彻底剥离美国对伊朗存在制裁这个事实,单纯去分析行为,这是在蓄意破坏引渡条约。
孟女士认为,这种行为在加拿大不能构成欺诈,因为不可能存在损失行为,加拿大没有法律或监管计划阻止银行与设在伊朗的实体开展业务。对伊朗的分支机构的虚假陈述,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相关的。那在美国肯定属于欺诈,但是如果在中国呢?这是否属于欺诈呢?欺诈行为和是否有损失有关还是以申请人主观行为的目的有关?现在,看完本文,请告诉我你的看法,你认为孟公主有罪吗?
请用灵魂投票,这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具体,请参看法院判决书全文(中文直译,读起来可能有些费劲)
United States v. Meng, 2020 BCSC 785 – 2020/05/27
WELCOME TO CAN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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